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的企業改組改造后工資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國稅函[1999]29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實行工效掛鉤工資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改組、改造后工資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豫國稅發[1999]07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凡原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的企業,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改革的要求進行改組改造后,由于企業的隸屬關系、領導體制或企業管理機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實際發生的工資支出額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