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
國稅發[1996]16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一些地區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虛報虧損問題如何處理明確如下:企業多報虧損會造成以后年度少繳所得稅,與企業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性質相同。稅務機關在對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多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并視其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19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