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貧困縣行政區劃改變后有關農村信用社所得稅征免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23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貧困縣所屬鄉劃歸非貧困縣(市)管轄后其農村信用社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貧困縣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的規定,對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照顧。由于貧困縣的范圍,是按行政區域劃分的,因此,凡改變行政區劃后,即將貧困縣管轄的農村信用社,隨行政區劃一同劃歸非貧困縣(市)管轄的,改化之年仍享受貧困縣農村信用社所得稅免稅政策,從改劃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貧困縣農村信用社所得稅免稅政策,一律恢復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