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稅原版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3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新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國統一啟用后,一些地區對納稅人7月1日以前的購貨業務,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專用發票是否給予稅款抵扣的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納稅人1994年7月1日以前的購貨業務并已到貨驗收入庫,于1994年10月底前,取得銷貨方納稅人1994年7月1日以前開出的原版專用發票并以抵扣聯向稅務部門申報抵扣稅款的,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予以抵扣,對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專用發票抵扣聯,無論何種原因,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購貨方納稅人必須向銷貨方納稅人更換新版專用發票,方可作為扣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