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8]26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直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134號),民航總局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具體規定到1997年底執行期限已滿,現將1998年及以后年度繳納所得稅的問題統一規定如下:
一、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機場,除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外,1998年由民航總局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1年。從1999年起,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機場繳稅辦法另行規定。
二、中國國際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按大型企業集團的規定另行明確。
三、民航總局所屬其他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民航總局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