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37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出口的國產貨物是否準予辦理退稅的問題,經研究,總局決定對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等有關法規批準設立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辦理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