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資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3]83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商務部《關于簡化外貿流通經營資格核準程序的函》(商貿秩函[2003]5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內資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法律憑證,自2003年5月1日起,該部不再以“部函”形式進行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核準。為此,經總局研究決定,對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資格證書》的內資企業,可憑《資格證書》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