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9]829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國發[1999]20號)的精神,現就有關國有糧食企業增值稅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凡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定,在1999年內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應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恢復征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于免征增值稅的庫存糧食,可按其收購金額的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