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礦務局所屬單位承建本局建安工程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52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礦務局所屬單位承擔礦務局建筑安裝工程是否征收營業稅的請示》(寧地稅流發[1996]147號)收悉.現對你區靈武礦務局所屬的建筑安裝企業,承建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是否征收營業稅的問題批復如下:你區靈武礦務局下設的建井工程處(現改名為綜合公司)和羊場灣籌建處,承建本礦務局的建筑安裝工程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工程概預算,并計算各種取費、法定利潤和稅金。工程驗收后,按月與礦務局進行結算。鑒于以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第五條規定,我局同意你局意見,對靈武礦務局下屬兩個承建礦務局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應按“建筑業”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