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53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境外加工貿易業務退稅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1999]251號)收悉。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退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仍應實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稅的管理辦法。
二、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可憑普通發票等有關憑證申報辦理退稅,并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計算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