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敏感地區購進貨物出口退稅核查工作的通知
國稅明電[1998]02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據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反映,最近一段時間,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又有抬頭,其貨源的主要來源于廣東潮洲、汕頭、揭陽、汕尾市及其所屬區、縣等以往騙稅多發地區。為強化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嚴防騙稅的發生,經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業從廣東省潮洲、汕頭、揭陽、汕尾四市及其所屬區、縣購進貨物出口申請出口退稅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其嚴格審核,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專用發票、報關單、結匯單等重要的退稅憑證凡有疑點的必須進行函調核實。在確定其回函無誤,且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真實、齊全、無誤的基礎上方可審批辦理退稅,凡回函貨源、納稅情況或退稅憑證有問題的,一律不予退稅,并分清責任對出口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罰。
二、對出口企業1998年1月1日至今以上送退稅區購進貨物出口且已辦理退稅的,應按我局最近制定下達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8]406號)和本電第一條的規定重新進行函調,凡有問題的,已退稅款必須立即追回。如有必要,可派人進行實地核實。
三、請廣東省潮洲、汕頭、揭陽、汕尾市國家稅務局及其所轄單位本著負責的態度,加強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嚴格執行我局有關專用稅票管理的規定,在為其所轄供貨企業開具"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時,應對供貨企業的生產能力、銷售收入、進項稅額、征稅情況進行認真核實,如實填開"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對有關地區的函調要求,要及時、準確、如實的回函。對在回函,外地人來調查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稅務機關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嚴懲不貸。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