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金融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稅發[1997]20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一些地區國家稅務局反映,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等集體金融企業減免稅審批權限應予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的規定,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享受一定時期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為加強宏觀調控,保證中央財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體金融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集體金融企業,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報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