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恢復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7]16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我國造紙行業的發展,考慮到國內新聞紙的供求狀況,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我局決定對1997年10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出口的新聞紙恢復辦理出口退稅,退稅率為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5]177號)相應停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