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重點煤礦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3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重點煤礦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2號)精神,現對國有重點煤礦管理體制改革后有關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023號)的規定,原煤炭工業部直屬和直接管理的94戶國有重點煤礦,以及原隨煤礦一起上收為煤礦服務的地質勘探、煤礦設計、基建施工、機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稱煤炭企業)后,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從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含累計欠繳所得稅),按規定就地繳入地方金庫。下放煤炭企業名單按照財政部、國家煤炭工業局《關于國有重點煤炭企業財務關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財經字[1998]39號)掌握。
三、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煤炭企業下放后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過程中,應主動加強聯系、積極協作共同作好交接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