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及安裝護欄、隔離柵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60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生產銷售及安裝護欄、隔離柵納稅問題的請示》(廈國稅流[1999]03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工業企業生產銷售護欄、隔離柵同時提供安裝勞務,屬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其生產銷售的貨物及安裝勞務收入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對工業企業異地銷售安裝護欄、隔離柵,其納稅地點的確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