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63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閩地稅政三[2000]28號)文收悉。經研究,為促進高校后勤社會化,對社會投資興建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校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利用學生公寓向非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的,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