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企業收取的用電權等項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20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期,一些地區反映電力企業根據國務院或省、地市、縣政府批準,對新增用電的用戶通過認購用電權或集資等方式收取用電指標收入,電力企業根據用戶所需購買的電量來確定用電權或集資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隨售電量收取,對該項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對電力企業和各級“三電辦”等收費部門出售用電權或用電指標取得的用電權收入、集資收入,以及其他收費項目,除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02號)文件規定的“供電工程貼費”性質的收費外,不論是一次性收取,還是分次收取,也不論企業如何核算,均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