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售的職工住房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48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金融保險企業已參加房改的家屬宿舍可否允許計提折折舊的請示》(內國稅所字[1999]2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企業出售住房的凈收入、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住房安全和住房周轉金的利息等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可作為住房周轉金,納入住房基金管理。
二、企業應首先用住房周轉金支付按國家統一規定應由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周轉金不足交納住房公積金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企業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不得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折舊和維修管理費。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