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97國電債”個人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
國稅函[2001]39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國家電力公司:
你公司《關于“97國電債”個人利息所得稅繳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1997年國家電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97國電債”)屬于企業債券,不屬于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個人因持有“97國電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債券發行人即國家電力公司在債券持有人兌現時統一負責代扣代繳,并在北京辦理入庫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