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稅務稽查部門查補收入入庫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8]19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稅款入庫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9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財政廳(局):
為加強各級稅務稽查部門查補收入的對帳和統計考核工作,保證查補收入的及時入庫,經研究決定,各級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的收入,暫由各級稽查部門負責直接解入同級國庫。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各級稅務稽查部門在同級國庫或國庫指定的商業銀行的“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開設“稅務稽查收入”專戶,稽查部門查補的各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由查處的稽查部門通知納稅人將應補收入通過電匯、信匯直接匯入該稽查部門開設的專戶,稽查部門在收到匯款收入收帳通知的當日或次日,必須將所匯收入分稅種填開稅收通用繳款書解繳入庫。繳款書第一聯收據聯由收款國庫或銀行蓋章后退稅務稽查部門寄納稅人作完稅憑證。
查補收入需要退付的,必須按現行退庫規定從國庫辦理退付,不得直接從專戶中退付。
二、各級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的收入除本級和上級預算收入仍按原預算級次入庫外,查補的下級預算收入均歸查處的稅務稽查部門的同級財政。即省級稽查部門查補的中央預算收入歸中央財政,入中央金庫;查補的省級預算收入,歸省級財政,入省級金庫;查補的省以下各級預算收入,也歸省級財政,入省級金庫。其他各級稽查部門查補的收入,以此類推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部門查補的收入,由總局通知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稅務稽查部門組織入庫,其中查補的省級及省以下各級預算收入歸省級財政。
三、稽查部門查補的收入由稽查部門直接組織入庫后,其收入的開票、對帳和稅收會計統計核算等計會統工作,由稽查部門負責按現行制度規定辦理。
四、各地稅務、國庫、財政部門共同協商落實“稅務稽查收入”專戶開設事宜,并加強對開設的專戶及收入解庫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戶收入的及時解繳。
以上通知,請各地抓緊布置落實。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