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4]5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8]192號)規定,四川省古杉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于柴油消費稅征稅范圍。因此,同意你局意見,對四川省古杉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