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情況的第三次通報
國稅函[2003]139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方稅務局上報總局的資料統計,截止2003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合計為202470戶,其中自開票納稅人11580戶,代開票納稅人為190890戶(詳見附表)。從匯總上報的情況看,除云南、湖南、新疆、北京、青島地方稅務局外,其他地區均能按總局規定的時間上報本地區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的認定工作進度。按照總局規定時間上報且認定工作較好的地區有江西、遼寧、江蘇、河南、福建、山西等地方稅務局。未按規定時間上報且認定戶數至今為零的有云南和新疆地方稅務局。為了進一步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工作總結書面材料最遲不得超過2004年1月5日上報總局(5份)。
二、各地要將負責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稅務機關戶數和中介機構戶數于2003年1月15日前書面報總局,傳真電話:(010)63417972.
三、各地一定要嚴格按照總局的要求,高度重視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本地區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的認定情況和有關材料,并加快對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的認定工作,確保在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認定工作。下列地區由省地方稅務局分管副局長于2004年1月5日到總局(428會議室)進行專題匯報:
(一)云南、新疆、北京、青島地方稅務局;
(二)2003年12月29日未完成認定工作的地區。
附件:各地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認定情況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