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函[2004]138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國家林業局《關于商請明確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得者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函》(林函計字[2004]178號)。函稱:國家林業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精神,為調動林業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制定了《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設立了林業科技重獎,由國家林業局組織評獎頒獎。該獎項每三年評選一次,重獎人數不超過5人,重獎金額50萬元,其中20萬元歸個人,30萬元由受獎者作為科技工作經費或用于購置科研儀器。目前,已評選出第一屆重獎集體獎1名、個人獎2名。另外,國家林業局林業重獎評選委員會參照《辦法》,評選出22名科技貢獻獎,獲獎人員主要為兩院院士、資深專家,獎勵金額為每人10萬元,上述獎勵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國家林業局來函申請對上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國家林業局屬于國務院部級直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科技方面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對其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名單見附件)的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附件:第一屆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人員名單(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