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北電網有限公司電力產品供電環節增值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6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
北京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決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內,對華北電網有限公司電力產品供電環節增值稅預征率仍按3%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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