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天然氣分離的混合輕烴為原料加工溶劑油暫不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97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國稅發[2009]45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以輕烴為原料加工生產溶劑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發[2007]1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土資源部2005年4月1日頒布實施《石油天然氣儲量計算規范》(DZT217-2005)行業標準規定:原油(oil),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石油,是指原存在于地下儲集體中,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壓力和溫度下,未經加工的、以脫氣的呈液態或半固體狀態的那部分石油;天然氣(gas),是指天然存在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以及各種元素的混合物,在地層條件下呈氣態,或者溶解于油、水中,在地面標準條件下只呈氣態。鑒于石油與天然氣在物理性質上是不同的兩種產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文件規定,利用天然氣分離的混合輕烴為原料生產的成品油暫不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