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特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4]1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重慶市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重慶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福特牌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產銷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