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
國稅發[1999]19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企業)接受捐贈的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度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