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9]13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以來,各地反映了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管理,現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和條件
《辦法》規定: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具體是指:
(一)具備法人資格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
二、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核管理
(一)管理費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并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二)管理費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
(三)凡稅收法規規定有扣除標準的項目,按規定的標準核定。對一些特殊項目,應按下列原則進行核定:
1.房屋租賃費。商業房屋租賃費應按合同數額核定;租賃自有產權房屋的,按剔除投資收益后的差額核定。
2.業務招待費。按照管理費用總額和規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參照稅收有關規定。
3.社會性支出。一般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中支出。由于歷史原因而支出的學校經費,應剔除相關的教育經費。
4.會議費。一般不得超過上年開支水平,特殊情況下需增長的,應嚴格控制增長額。
(四)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稅務機關應嚴格要求總機構按照收支平衡原則提取管區費。年終管理兼有結余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余額全部轉為下一年度使用,并應相應核減下一年數額。
三、管理費的扣除管理
下同企業和分支機構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稅前扣除;低于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上交數額據實扣除,其差額不得在以后年度補扣。
四、申報程序和資料
(一)申請程序。原則上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逐級審核上報。為減少層次,縮短審批時間,也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申請。
(二)企業在遞交申請報告時,須附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上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管理費收支決算說明(表)、本年度上半年會計報表和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下半年預計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和本年度計劃提取管理費的明細表(包括攤提企業的名稱和具體數額)及其費用增減說明等資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違規處罰
對納稅人有意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管理費、多提管理費以及未經批準提取管理費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稅前不準扣除,已審批的要撤消審批,進行納稅調整。此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審批時間
(一)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報,超過期限的,稅務機關原則上不予辦理。
(二)申請附送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其在15日內補報,超過期限仍未補報或計報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拒絕受理。
七、授權審批
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不在同一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在同一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總額低于1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