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杯牌系列輕型汽車多用途乘用車和中華牌轎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4]19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遼寧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沈陽華晨金杯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金杯牌系列輕型客車、金杯牌系列多用途乘用車、中華牌系列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要求。經研究,對沈陽華晨金杯汽車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減稅起止日期內生產銷售的上述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征消費稅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起止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車輛名稱(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