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江鈴全順牌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4]11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江鈴全順牌輕型客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產銷售的江鈴金順牌JX6465-M、JX5035XXY-L、JX5035XXY-M、JX6545-H、JX5035XXYL-M型和在2003年3月1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產銷售的Jx6465-L、Jx6545-M型輕型客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