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輕型客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4]15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江西昌河鈴木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昌河牌和北斗星牌系列輕型客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要求。經研究,對江西昌河鈴木汽車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減稅起止日期內生產銷售的上述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征消費稅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起止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行。
附件: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