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奧迪、捷達和寶來牌轎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3]27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吉林省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奧迪、捷達和寶來牌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以后生產銷售的奧迪牌AUDIA6L2.8CVT型和2002年9月5日以后生產銷售的AUDIA6L2.8型轎車、2002年6月4日以后生產銷售的捷達牌FV7190CDX型和FV7190GDX型轎車,2002年6月4日以后生產銷售的寶來牌BORA1.6型和BORA1.6AT型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