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3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為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準確計算企業可結轉彌補的虧損,經研究,現對企業免稅所得用于彌補虧損問題明確如下: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本通知從1998年度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