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0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扶持和發展國家福利事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部分行業、企業繼續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38號)中規定,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該規定已執行到期。現就彩票發行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級福利彩票發行機構,應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各級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的福利彩票發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額計征企業所得稅。1998年度各地已計征企業所得稅的,不再退庫。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