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旅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3]7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廈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定,廈門旅行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金旅牌XML6482G、XML6482P等15種規格的旅行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該公司生產銷售的上述金旅牌旅行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辦理退稅或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享受減征消費稅的汽車名稱、型號及執行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減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清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