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155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三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四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有利于各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正確理解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嚴格執行稅法和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現就各地提出的有關增值稅征管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二、對福利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申報,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得按“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給企業。
三、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管道運輸費用,可以根據套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按10%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五、免稅貨物恢復征稅后,其免稅期間外購的貨物,一律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謴驼鞫惡笫盏降脑擁椮浳锩舛惼陂g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