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4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3]8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對水煤漿產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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