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辦學經費收費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03]13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的規定,對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按照國辦通[1992]25號文件規定標準收取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辦學經費,不征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