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1996]15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041號)精神,現就其中有關的稅收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計入管理費用,在年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計稅工資予以納稅調整。
二、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三、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