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22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以下簡稱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二、建筑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標通知書;
(二)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四)本系統的施工隊伍。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
三、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后,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向施工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外出經營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四、對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裝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主動與施工地稅務機關加強聯系,做好外出企業納稅的認定工作。施工地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工作,避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流失。
五、外出經營證由縣(含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編號管理,縣(市)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下級征收單位填開的外出經營證情況進行檢查,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證的使用管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六、建筑安裝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稅收的有關規定設置帳簿,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所得稅。未按規定設置帳簿或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建筑安裝企業,稅務機關可依照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