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2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解決天津市自來水集團公司供水企業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請示》(津國稅流[2006]7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天津市區供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同時,對其購進天津市自來水集團公司的自來水可依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6%征收率開具)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