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滯留專項核查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7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期,稅務總局在對金稅工程增值稅信息系統數據分析過程中發現,系統中存在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滯留(以下簡稱“存根聯滯留票”)信息。據調查了解,除因購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企業或非增值稅納稅人、購貨方購進貨物為固定資產或用于非應稅項目、購貨方在認證之前發生退貨、銷貨方因未收到購貨款將開具的專用發票沒有交給購貨方等正常原因造成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大量滯留外,還存在購貨方為了達到隱瞞銷售收入的目的,對取得的專用發票不向稅務機關申請認證抵扣進項稅,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大量滯留。這種現象在商貿企業中較為嚴重。為此,稅務總局決定對存根聯滯留票異常的商貿企業開展專項核查,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根聯滯留票的定義
存根聯滯留票是指銷貨方已申報而購貨方超過90天未認證抵扣進項稅,稽核系統內有存根聯數據而無相對應抵扣聯數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存根聯滯留票核查的目的
通過核實購貨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認證抵扣進項稅的原因,檢查其是否存在隱瞞銷售收入的問題。
三、核查對象
200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有存根聯滯留票且存根聯滯留票金額占其全部進項發票金額(滯留發票與認證抵扣的進項發票之和,下同)比例較大的商貿企業的存根聯滯留票(具體核查名單和存根聯滯留票信息由稅務總局下發)。
四、核查工作步驟
(一)確定核查企業名單
1.2007年1月10日前稅務總局從稽核系統中提取數據,產生分省核查企業名單和分企業存根聯滯留發票明細信息。
2.CTAIS征管信息系統數據尚未集中到稅務總局的湖北、江蘇兩省于2007年1月5日前通過“總局FTP://center/流轉稅司/申報評估處/存根聯滯留發票核查/名單確認”目錄下載待確認名單,補充NSRMC(納稅人名稱)、SWJG_DM(納稅人所屬稅務機關代碼)兩字段信息后,于2007年1月9日前將所確定的核查商貿企業名單通過上述目錄上報稅務總局。
3.2007年1月10日前稅務總局將購貨方核查企業名單及購貨方存根聯滯留發票明細、銷貨方協查發票明細信息通過“總局FTP://center/流轉稅司/申報評估處/存根聯滯留發票核查/”清分至購銷雙方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
基層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接到稅務總局下傳的銷貨方協查發票明細信息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要求及時開展發票協查工作。接到稅務總局下傳的購貨方核查企業名單及購貨方存根聯滯留發票明細信息后,做好存根聯滯留發票異常企業核查的準備工作。
(二)銷貨方稅務機關協查
2007年1月11日至2007年2月11日,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總局下發的協查存根聯滯留發票信息,按照《增值稅存根聯滯留票銷貨方協查單》(見附件1)規定的內容,對每張存根聯發票的開具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取證,根據調查結果登陸稅務總局內部網http://130.9.1.55:7005填寫或上傳《銷貨方稅務機關存根聯滯留發票協查結果情況表》(見附件2),上報截止日期2007年2月11日。
(三)購貨方稅務機關核查
2007年2月15日前稅務總局對《銷貨方稅務機關存根聯滯留發票協查結果情況表》的信息按購貨方進行歸集整理后,通過http://130.9.1.55:7005清分至購貨方省稅務機關。
2007年2月16日至4月30日,購貨方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結合稅務總局下傳的存根聯滯留發票協查結果,對存根聯滯留異常企業進行核查。
(四)核查工作總結暨統計報表上報
2007年5月15日前,各省應將核查工作總結及《存根聯滯留發票購貨方核查結果情況表》(表格樣式及填表說明見附件3、4)上報稅務總局,工作總結的電子文檔上傳至“總局FTP://center/流轉稅司/申報評估處/存根聯滯留發票核查”目錄下,《存根聯滯留發票購貨方核查結果情況表》通過登陸稅務總局內部網http://130.9.1.55:7005直接填寫或上傳。
五、核查工作組織
此次核查由稅務總局統一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流轉稅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征管、稽查、法規、信息中心等有關部門配合。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具體核查,稽查部門負責查處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的達到立案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
六、核查工作要求
(一)核查存根聯滯留票,目的是為了核實企業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稅務總局規定的核查工作步驟及時間要求,認真開展存根聯滯留票的核查與協查工作,及時反饋各項結果信息,確保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銷貨方稅務機關在協查過程中,應保證取證資料與原件內容相符,在取證復印件的空白處注明取證來源、并有企業財務負責人的簽字,加蓋企業公章,稅務機關具體的協查人簽字。銷貨方稅務機關還應妥善保管調查取證資料,當購貨方稅務機關核查時,應及時提供《增值稅存根聯滯留票銷貨方協查單》和相關取證資料。
(三)購貨方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43號)規定的程序和評估方法,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證據,逐一說明每張滯留票未申請認證抵扣進項稅的原因,對其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核查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應依法進行處理,達到立案標準的,應移交稽查部門進行處理。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為企業開脫責任,提供虛假證據,違者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附件:1.存根聯滯留票銷貨方協查單(略)
2.銷貨方稅務機關存根聯滯留票協查結果情況表(略)
3.存根聯滯留票購貨方核查結果情況表(略)
4.《存根聯滯留票購貨方核查結果情況表》填表說明(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