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打擊不法分子利用虛假“四種抵扣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進一步加強“四種抵扣憑證”特別是海關完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管理,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即開展新辦商貿(科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人工納稅評估工作,對2003年1月1日后,凡具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即采取約談或實地調查方式對企業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評估。
1、沒有或基本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主要以“四種抵扣憑證”特別是海關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
2、每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份數在25份或25份以上,并且每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是以最大限額或較大數額開具的。
3、增值稅納稅情況明顯異常的,比如零負申報等。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上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首先要查核其目前經營情況是否存在等,通過約談要求這些納稅人將2003年的海關完稅憑證等逐月列報清單,稅務局逐月核對其納稅申報填列抵扣數,并到海關或通過上級稅務局到海關核對這些憑證真偽和繳稅數額,一旦發現其存在以虛假海關完稅憑證或其他有問題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的,應立即稽查處理,補繳稅款并停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法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在進行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期間發生企業負責人走逃的,要立即報案。同時縣級稅務機關應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稽核系統查詢出已報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電子信息,通知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查處。同時將未報稅的專用發票作為失控發票處理。
三、自2004年2月1日起,所有憑增值稅海關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附送相應海關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已備主管稅務機關實施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使用。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此項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工作成果以書面形式于2004年3月底以前上報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