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軟件測評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3]2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優化對納稅人的服務,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實行電子信息采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實行企業采集方式。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公布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規范》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軟件標準》,于近期統一開展軟件的測評工作,公布合格軟件及開發企業名單。為保證測評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軟件評審公告》(見附件1)和《申請評審單位須知》(見附件2)的要求,對申請參加評審的軟件開發企業進行初審,向國家稅務總局軟件測試工作辦公室推薦參加評審的軟件及開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成立軟件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軟件測試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各地的推薦資料。各省級稅務機關的推薦工作由流轉稅管理處、信息中心、稽查局共同負責,流轉稅管理處牽頭。
三、各省級稅務機關于2003年2月15日前完成推薦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推薦時間順序安排測試,具體測試時間另行通知。
四、測試合格的軟件及開發企業名單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和《中國稅務報》上統一公布。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測試合格的軟件,各地稅務機關不得推廣使用。
五、各省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申請評審軟件企業的推薦工作,統一組織,認真審核被推薦企業的資質,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合理確定推薦軟件開發企業戶數,按時組織申請評審的軟件開發企業上報測評資料。如果本地區沒有可以推薦的軟件開發企業,此次可以不向總局軟件測試工作辦公室推薦。在組織本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施增值稅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工作時,可選擇總局統一公布的合格軟件使用。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軟件評審公告(略)
2.申請評審單位須知(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