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業企業制售安裝鐵塔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50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鐵塔安裝業務納稅問題的請示》(冀國稅發[1999]152號)收悉,關于工業企業制售安裝用于通訊、電信的鐵塔如何征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用于通訊、電信的鐵塔同時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屬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其取得的貨物及建筑安裝勞務收入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對工業企業異地銷售安裝鐵塔,其納稅地點的確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