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沙柳箱紙板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復
國稅函[2003]84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問題的請示》(內國稅流字[2003]3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以沙柳枝條為原料加工生產的沙柳箱紙板,可以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的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你區鄂爾多斯市三禾煅燒高嶺土有限公司生產的耐火材料列產品仍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不得比照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