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經援項目稅收問題的函
國稅函發[1990]88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對外經濟貿易部:
你部(90)外經貿財字第193號《關于請免征經援項目營業稅等四種稅種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
1.對中國成套設備公司所屬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項目的單位提供材料、備件等取得的倉儲、包裝、管理費、運費等收入應依照營業稅有關稅目稅率分別征稅。
2.我國政府無償援助外國的生活用品,因系無償贈予沒有銷售行為,因而不征營業稅,但承辦單位應將有關材料提供給稅務機關;對承辦單位承擔此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3.根據現行稅法關于企業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和勞務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承建外援項目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
二、關于印花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1.印花稅。對國內承辦單位簽訂的各種應稅合同,應按規定征稅;對與受援國簽訂的經援項目合同,暫免征稅。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其征免范圍與營業稅相同。
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