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8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近年來,一些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這些企業以投資控股形式管理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此外,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經過批準,除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外,同時從事對其他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業務的稅收管理,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從事投資業務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公司)適用稅收優惠問題
(一)投資公司按照有關法規從事投資業務及與投資有關的其他業務(包括為接受其投資的企業提供管理、培訓、代理等服務業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七條、第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所規定的生產性企業范圍,不應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二)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可視同外國投資者,并依照稅法和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以非貨幣資產進行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及其他非貨幣資產向其他企業投資的,其投資資產經投資合同認定的價值與原帳面凈值之間的差額,應視為財產轉讓收益,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為凈收益,且數額較大,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有困難,經企業申請和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平均分期轉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應合理、準確地分別計算境內投資收益和經營業務收入,以及各自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二)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從其境內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與該投資有關的可行性研究費用、投資貸款利息支出、投資管理費用等投資決策實施中的各項費用和投資期滿不能收回的投資損失等,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除上款所述境內投資利潤(股息)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應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