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政策性銀行營業稅、所得稅繳納及財政返還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3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支持金融體制改革,促進國家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組建國家政策性銀行的文件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現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營業稅、所得稅的繳納及返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銀行營業稅的繳納及返還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已繳納的營業稅的返還,原則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0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已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由其向財政部業務主管司提出返還營業稅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納稅憑證復印件由財政部留存),經財政部核準后,在一個月之內,開具“收入退還書”,從中央總金庫退付。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及其以下機構繳納的營業稅,統一由其省級分行集中繳納,并由其省級分行向同級財政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提出退稅申請,經核準后,在一個月之內開具“收入退還書”,從地方金庫退付。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協助此項工作。
二、政策性銀行所得稅的繳納及返還根據政策性銀行的實際情況,對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企業所得稅暫實行由總行集中向國家稅務總局繳納的辦法。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已繳納所得稅的返還,原則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055號文件辦理。以上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