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6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快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減少金融資產損失,解決海南省目前在處置積壓房地產方面的特殊問題,切實改善其經濟環境。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可相應享受免征營業稅、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賓館飯店、寫字樓、渡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經停緩建的房地產項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三、國有商業銀行在清理確權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簽訂購房合同并已繳付部分預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補交房款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免征契稅。
五、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只適用于海南省。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繳納的稅款不再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四月十八日